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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拟在销售交强险时捆绑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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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此前因无强制措施导致常有车主拖延或漏缴现象,捆绑后将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具体细则暂无出台时间

见习记者 黎华联报道

目前因为车船税缴纳没有强制性措施,不少车主对车船税的缴纳不上心,导致拖延或忘记缴纳产生滞纳金时有发生。但这种情况不久或许会改变,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而目前广东地方税务局已在广东保监局的协助下拟定细则,拟在销售交强险时捆绑车船税,如在购买交强险时拒交车船税,车主或将无法获得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

税务部门未与保险公司合作

目前交车船税有几种方式,如在银行提供的机具自助缴纳、地税设立的服务点缴纳等,但因为车船税的缴纳时间较长,期限内又不收滞纳金,所以车主往往不上心,导致过期后多缴滞纳金。

事实上,市民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代收代缴,2007年1月1日实施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在实际中,通过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在广东并不普及,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广东省目前通过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城市只有珠海、茂名和湛江等。

“地税没有跟我们合作,代收代缴需要当地的税务部门推动,如果税务部门不跟我们合作,我们一厢情愿也没有用。我们系统都开发好了,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上述保险业人士这样解释。

捆绑细则尚无时间表

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发文规定,“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广东保监局财险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地税局正在制定相关执行规定,细则公布后就在全省推广。而广东省地税的有关负责人称,细则公布尚无时间表。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1.0升(含)以下的 180元

乘用车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按排气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量分档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每辆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其他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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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0:39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交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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