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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自腾讯
指控涉案672万判决认定32万
前梅州人大代表
石育清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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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羊城晚报记者王晓云报道: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100万元、挪用资金572万元的前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本报2009年6月9日、12月17日曾作报道),日前被梅县法院判定挪用资金3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据指控,石育清利用担任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涉嫌两项罪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公诉人指出,在1999年至2000年间,石育清收取购买店铺者张某的购房款60万元,直至2008年仍未入账;在1999年至2005年间,又分批收取了购买店铺者曾某的房款30.4万元,也未入账;2002年将金兴公司的一处房产(价值9.6万元)赠送给堂弟石某居住。2008年1月28日,开具了一张支取100万元的支条给出纳吴某入账,从而使账目收支平衡。
此外,石育清在2005年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借款30万元,利息2万元。在第二年,他指派出纳把32万元汇到罗某指定的公司,对出纳称资金是用于绿化,却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的手续,也没有提供任何支出单据入账。1999年至2005年,石育清用打白条的方式向公司支取资金3505万,其中有54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此,石育清挪用资金572万元。
对指控,石育清表示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张某、曾某所购房产均是向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购买,该两项房产不属于金兴公司的房产,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客体。而堂弟石某居住的房屋尚未过户,属于三建公司的房产,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至于挪用资金方面,用白条向金兴公司支取3505万,其中2905万元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开支,公司股东经协商已最后确定剩余的430万是属于个人的支借款,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经审理,梅县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石育清职务侵占100万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石育清挪用资金540万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认定石育清挪用资金32万元,依法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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