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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梅州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网    时间: 2010/11/26 13:33
标题: 梅州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市地税局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重新调整,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调整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楼房、其他建筑物和电梯房按销售收入的2%预征;车库、车位、店铺及别墅(含车库等)按销售收入的2.5%预征。调整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楼房、其他建筑物和电梯房按销售收入的5% 核定征收;车库、车位、店铺和土地及别墅(含车库等)按销售收入的5.5%核定征收。

  (林文钊 李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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