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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确安全责任奖惩问责分明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网    时间: 2010/11/24 10:41
标题: 明确安全责任奖惩问责分明
  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市委办、市政办印发了《梅州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意见》指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每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党政和市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委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把原来由政府及部门承担的工作上升到党委层面。《意见》还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意见》明确了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厘清了党政副职之间的安全责任。

  《意见》规定,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在市下达控制范围内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均为“良好”以上的县(市、区),市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意见》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在问责方面,对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党政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一是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二是连续两年突破市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三是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是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不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造成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高生君 谢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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