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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强调理性第一 防范意识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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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消费谨慎从事 监管有所作为

  电视购物喜中有忧,如何让消费者常喜不忧呢?按理说,只有靠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奏效。然而目前看来,靠经营者自律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恐非一日之功。因此,消费者应该多一份谨慎,而监管方也要有更多作为。

  先来说说消费者。以我的经验,应该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瞄准品牌公司。时下,电视购物也有比较正规的品牌经营公司,这些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地点、联系电话、购物发票、配送途径等等。通过这些公司购物,相对比较放心。二是不能一味贪图便宜。电视购物由于是直销,价格确实比商场便宜。然而,有的电视购物价格要比商场低很多,有的要便宜一半甚至更多,这就应该引起警惕了。三是不要轻信广告。有的电视购物宣传广告,无限夸大商品质量和功能,甚至请所谓“专家”以及“消费者”现身演说。对于此类广告,必须留个心眼,不可轻易相信。四是查看并保存发票。接收送货上门时,一定要查看发票是否正规,如果发现问题必须追问,并索要正规发票。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发票,万一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正规发票交涉。

  监管部门如何才能做到有所作为呢?我想,起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热情接待。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求助,不热情接待,马虎从事,甚至能推则推,是一种失职行为。二是明确期限。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应该有个明确期限,并告知消费者,这是应有的工作透明度,不仅能使消费者心中有数,而且对他们心理上也是个安慰。三是认真查处。在认真调查并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使经营者真正从中吸取教训,以免今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四是及时沟通。对于处理结果,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给消费者。

  总而言之,消费者要谨慎从事,监管部门要有所作为,这样才能使电视购物的消费环境更加融洽、友好。

  电视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电视购物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可当人们还未来得及好好品味时,它却频频给人们吃药:或验货不爽,或产品质量有瑕疵,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这就好比一个新生儿刚落地就满身是病,那么他要长寿就成了问题。所以说,一家企业当你借助电视这个平台新鲜出炉你的产品时,千万要注意自己产品的质量以及出炉后的保健工作,否则,只能是自毁了牌子,断了自己的生路。

  而对电视台来讲,当你给企业提供销售平台服务时,就应该担当起自己应尽的审查、监督、追责之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所以说,电视台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就有责任、有义务为消费者把好产品的质量关,也就是说,对企业、对产品都要有个准入制度,将不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同时,对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企业要进行必要的舆论监督,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另外,我建议电视台可以对一些遭顾客投诉较多的企业施行“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剔除这些“老鼠屎”,维护好电视销售“这锅汤”的纯净度,只有消费者满意了,市场才能得到良好的、长足的发展。

  电视购物切忌盲目

  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有得必有失,电视购物在便利的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也会有一定的弊端。因此,我们在要求其“配套服务应跟上”的同时,也应该尽可能避免盲目电视购物。

  比如,儿子很热衷于电视购物,他主要目的是赶时髦,另一方面也是懒得动。我对他说:“星期天休息,你可以出去走走,买东西尽可能到现场去看一看,挑一挑,不要老是在电视上购物。”在我的建议下,儿子和他的女朋友经常出去逛商店,在适当运动的同时,也买到了称心的商品。

  我认为,我们在考虑是否要电视购物的时候,也应该作一些理性思考,进行一下成本核算。比如说,有些小商品不值得专门出去买,或者到实体商铺去买的成本比较高,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考量不合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电视购物。如果商品的价值比较大,最好要进行现场挑选或验看,不要盲目地一味地习惯性地电视购物。

  总之,我们对待电视购物,也要扬长避短,搞好经济核算,在要求商家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对自己也要提出一定的要求,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

  防范意识不可少

  电视购物时加强自我防范是非常重要的。不可否认,消费者在电视广告诱人的言语和长时间滚动播出的轰炸下,很容易跌入陷阱。而一些不良商家就是抓住了消费者一时冲动的非理性购买心理,花言巧语、投其所好,才会屡屡得手。建议消费者要谨慎对待,不要盲目轻信电视广告中绝对化的宣传语言,不要一味贪图便宜;购买前应多渠道、多方面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并用适当的方式确定所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如果送货人员坚持先签字再验货,要在其在场的情况下验货,若有质量问题可要求送货员写一份书面证明,以免给以后与商家交涉造成困难;要索取购货凭证,如发票、三包卡、服务卡、保修证及产品质量鉴定证书等,以便维权。

  勿让不实广告露头

  这几年,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销售方式,在我国发展很快,但是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惊心,主要表现在价格虚高,广告宣传夸大其词,以及售后服务差等方面,让许多有过电视购物体验的人心寒不已。

  我认为要解决电视购物所暴露的种种问题,提升电视购物服务的诚信度,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其核心是规范电视台的广告行为,因为顾客之所以参与电视购物,就是因为相信了电视广告的宣传。因此,电视台有必要对打电视购物广告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尽把关和监督的责任。由于电视广告的不实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第一追偿对象就应该是做虚假宣传的电视台,至于是否进一步向供应商或制造商追责,则应该主要由电视台决定。

  这样做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旨精神,也能使那些只看广告收入,疏于对消费者负责的电视台承担好审查广告真实性的责任,减少以至最终杜绝不实广告误导消费者,净化电视购物的环境和氛围,促进电视购物的良性和持续发展。

  配套服务必须跟上

  前不久,我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榨汁机,送货员把货送到后,我向他索要发票,他说发票过几天会寄过来的。一个多星期过去了,仍不见寄过来发票,我就打了榨汁机的售后电话,但只听见铃响,始终没人来接听。

  电视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物模式的同时,相应的配套服务也需跟上。由于电视购物是通过送货人进行的,何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处理投诉、售后服务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遇有产品质量问题或送货实物与电视广告宣传的产品不符的话,弥补措施与解决办法是怎样的,都应该事先在广告中交代得明明白白,让消费者在“透明”的情况下放心购物。

  消费者在观看电视购物广告时也应多长个心眼,因为购物广告会以介绍的产品比商店卖的同样产品价格低来吸引消费者,此时,消费者应通过仔细比较产品的性能、材质、实用程度等来确定性价比,问问自己是否真的需要买它,不要凭一时的消费冲动而打对方的送货电话,否则,很可能会买了累赘又添烦恼。(杜一鸣 周钰栋 肖夏 刘菲 刘岭梅 蔡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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