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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修订细化 [打印本页]
作者: bbsgl 时间: 2021/8/29 21:09
标题: 我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修订细化
8月26日本报刊登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消息,读者来电询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交多少、交由谁管理、使用时该如何提取等问题,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首期交存标准按照当前的执行标准不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交存标准备受市民关注。据了解,现行的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为:电梯房屋每平方米55元,步梯房屋每平方米45元。记者采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考虑到若交存标准调整幅度大,广大业主可能难以接受,同时参考我省其他地级市的交存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修订后的《细则》明确,交存标准按当前执行的首期维修资金标准不变。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个工作日内交存
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和时间,《细则》明确,购买人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为了避免开发建设单位在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完成房屋交付和不动产权证办理手续,造成后续追缴困难甚至无法追缴问题,故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存这笔住宅维修资金”。
住宅维修资金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梅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指导和监督。《细则》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划转申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同样接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
双“2/3”业主参与并表决过半方可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否保证规范使用,关系市民居住安全感与幸福感。《细则》明确指出,维修资金需经业主表决才能使用。具体通过标准如何,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细则》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拨付使用。
(梅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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