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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戒职场性骚扰 [打印本页]

作者: bbsgl    时间: 2021/8/17 13:08
标题: 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戒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为实践中性骚扰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为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戒性骚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日,“阿里巴巴女员工遭侵害”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在表达愤怒、谴责的同时,也对受害女性给予道义与舆论上的支持,这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消除性骚扰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对职场性骚扰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基本达成共识。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被称为“敌意性工作环境”。其本质是践踏女性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性暴力的延伸形式。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性骚扰讳莫如深,视之如虎,不敢承认它,也不敢正视它。尤其是职场性骚扰,由于骚扰者基于权力、从属关系等控制着被骚扰者的就业、升迁等机会或资源,导致受害者对性骚扰不愿声张、隐忍退让,很多受害者遭遇性骚扰后不好意思说,更不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缺乏维权意识。这种退让又往往导致性骚扰变本加厉。
  近年来,随着法治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民众的法律素养、维权能力、平等意识显著提升。从一些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后勇敢提起诉讼,到公众对一些遭遇性骚扰的女职员通过网络维权进行声援,我们都能清晰感受到社会性别文化的变迁、男女平等进程的推进、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以及个体维权能力的增强。
  为遏制性骚扰,维护女性的人格尊严、人身权益,我国目前已建立、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侵犯公民性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严厉制裁。特别是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施性骚扰行为必须是违背他人意愿的前提下。这一规定,直抵性骚扰的病灶。早在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相关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消除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弊端依然存在,加之性骚扰多发生在一对一的关系中,行为隐秘,他人难以感知,受害人难以举证,这也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性骚扰的难点。面对频频曝出职场性骚扰事件,人们在思考如何走出职场性骚扰的治理困境。
  性骚扰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更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当今社会男女平等。无论是民法抑或是刑法,都需要给予女性特殊的照顾。当然,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来看,实施性骚扰不仅包含了男性对女性,也应包括女性对男性以及同性之间。
  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为实践中性骚扰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为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戒性骚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消除性骚扰、特别是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要有更多作为。要严格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这既是民法典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遏制性骚扰的国际通行做法。同时,要加强宣传普及遏制性骚扰的法律规范,摒弃“性骚扰仅是男女间戏谑”的法盲观念,树立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法律意识,形成对性骚扰人人喊打的环境,让性骚扰失去生存的空间,进而让人们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得到有力维护。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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