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你们好:
本人在鸿源小区购置房产,在深圳工作,每次回老家,发现鸿源小区停车费用居然高过深圳。请相关部门核实以下:
1.鸿源小区是否具体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条例,及兴价〔2014〕15号公告标准;
2.鸿源小区停车无法提供停车发票事宜;
3.鸿源小区收费处未设立明细停车费及相关条例公告牌;
感谢!
我局接到来信后,对兴宁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并采取了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兴宁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441481719249480)。法定代表人:钟声。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有:物业管理,园林绿化,车辆保管;零售百货、日用杂品;由分公司经营游泳场馆、餐饮业、提供公园管理服务。
该公司属我局黄陂税务分局正常管辖的查帐征收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于2016年4月申请领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该公司无法提供停车发票事宜,我局主管税务分局严肃指出兴宁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需向税务机关领取定额发票,且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收费时应开具合法发票予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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