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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生儿的新农合报销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4/8 15:03
标题: 新生儿的新农合报销问题

领导,我小孩是15年11月23日出生,由于年底已过新农合缴款时间,于16年3月9日购买了新农合保险,但是小孩在2016年3月8日在兴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十多天后出院,出院两天后病情又不见好转,3月20日又在兴宁市人民医院住院两天,然后转入黄塘医院治疗,住院至今还没出院。请问我该怎么报销呢?是不是参合当天过后的就可以报销呢?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6/4/8 15:04

你好!关于你咨询新生儿的医保报销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梅州市政府[2015]10号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期结束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可随父或随母享受缴费空缺时段的医保待遇,待遇支付额列入父或母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如父母均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户口薄参保缴费,可享受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你的反映:你的小孩是2015年11月23日出生,并于2016年3月9日缴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以上政策规定,你的小孩在2016年3月份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从4月1日起可享受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如还有疑问,可咨询兴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0753—3256057。

特此答复!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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