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标题:
罚款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5/1/8 09:39
标题:
罚款
尊敬的市领导;
本人是石马镇农民,于2009年无证生育第一台小孩。按照《条例》应罚多少呢?是否是列入超生来算罚款? (小何)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5/1/8 09:39
据调查,信访人于2009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小孩,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即对信访人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石马镇2009年上半年农村人均收入为3825元)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并不属于列入超生再计罚款。
石马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欢迎光临 兴宁A8 兴宁论坛 兴宁新闻 兴宁人的网络社区 (http://xn.xna8.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