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李 明 :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城南二期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3〕10号)规定,你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城南居委十二口塘李屋房屋(房屋编号:L88)属兴宁市南部新城城南二期房屋征收范围。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能配合房屋征收丈量评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对你上述房屋进行室外丈量评估。广东世纪人土地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估价报告编号:粤世房评报字【2013】第M0009-2号)。请你于2013年9月5日前到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二楼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领取,逾期未领取责任自负。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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