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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汤臣倍健涉假召回获利超百万 代言人姚明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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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5/14 10:29
标题:
汤臣倍健涉假召回获利超百万 代言人姚明成被告
继本报2013年3月12日,对汤臣倍健涉嫌冒充保健品的事件进行报道后,近来关于该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消息再次甚嚣尘上。
5月初,一位东北省哈尔滨市的消费者丛先生向《中国企业报》反映,消费者于2012年12月19日购买的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碱胶囊等产品,不仅食用后没有达到厂家和经销商所宣传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该产品经广东省珠海市质监局证明为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是非法生产销售并要求召回涉案产品。
无证生产可以不罚?
据记者了解,哈尔滨丛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就在4月底,有媒体报道,广东揭阳人夏先生2012年11月购买了汤臣倍健的3瓶“十二篮左旋肉碱片”,结果发现包装上生产许可证“货不对板”,左旋肉碱片并未列入该生产许可证范围内。2013年4月,夏先生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发现珠海质监局曾立案查明汤臣倍健无证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58178瓶。据记者了解,58178瓶违法产品中,除了左旋肉碱片外,还包括苹果醋咀嚼片、针叶樱桃咀嚼片、果蔬纤维咀嚼片、牛乳钙片、胶原蛋白片等产品。
由消费者向记者展示的发票可以看到,每瓶汤臣倍健左旋肉碱片的售价从578元到308元不等,那么仅按珠海质监局曾经立案查处的该产品涉案金额就可能高达上百万元。然而,丛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珠海市质监局2013年3月26日给出的《复函》中却这样答复,“经我局调查核实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10月11日生产左旋肉碱等产品……该公司在我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 2013年3月21日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消费者和媒体的质疑,珠海质监局副局长张思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珠海质监局早在2012年8月22日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十二篮左旋肉碱片”进行立案调查,但仍有市民在2012年11月后购买到相关产品。对此,珠海质监局表示,涉案产品的召回方式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行政责令召回。该公司在立案调查后是主动提出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但已流向销售终端的产品召回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召回产品是否有相关时间约束,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立案调查后,珠海质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张思源明确表示该批产品违反的是“存在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的行为”,但并无产品对人的身体造成危害的证据。张思源说:“该批产品申报的类别是属于食品并非保健品,而其产品包装标识中并没有任何宣传功效的内容。我们也没有收到权威机构关于该产品对身体造成危害的报告。”
消费者认为,他们所购买的如左旋肉碱、葛根提取物片等产品,早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了,涉案数额巨大;同时,在主管部门立案后,该公司仅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更为严重的是,就在2013年3月21在珠海市质监局查处、召回违法产品并结案后,消费者在全国各地都还能购买到本该已经被召回的产品。另外,更让消费者丛先生无法理解的是,珠海市质监局称,2013年3月25日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我局同意调解,但直至记者发稿前,该公司也并未主动同消费者联系并进行积极调解。
同时,丛先生的代理人冯先生认为,汤臣倍健公司生产销售的左旋肉碱片、葛根提取物片等产品均是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同时,冯先生认为,该企业在短时间内可确认的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就高达200万元以上,没有被召回的违法产品销售金额、非法获利更是惊人。消费者认为应依刑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以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5月8日,记者在京东、淘宝等各大网购网站查询汤臣倍健生产的“左旋肉碱片”销售情况,发现大多处于缺货状态或已经下架,而汤臣倍健官方网站也没有了“左旋肉碱片”的任何介绍。记者向汤臣倍健公关部提出采访了解相关情况,但一直未获答复。
明星代言风险细化
记者注意到,除了消费者向汤臣倍健维权的诉讼外,还有一起关于该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诉讼请求格外引人瞩目。据记者了解,2013年3月,消费者丛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成为问题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帮凶,已引起舆论强烈声讨。如果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这无疑会让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加肆无忌惮,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明星为问题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提问,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此,最高法司法解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宣传的,应依法定罪。从一般理解来看,犯罪主体不包括广告代言的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而非此前被误读的“明星不需担责”。
就此,记者采访了专业法律人士陈伟,陈伟告诉记者,如果生产销售生产许可证没有列明的产品,这肯定是违法的,而且如果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危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明星代言商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承担责任时,陈先生向记者分析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可能会面临两种责任。
一种是民事责任,就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要求,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上文中提到的丛先生就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对姚明的维权申请的。
另一种是刑事责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这里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自然包括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明星。记者 闻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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