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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监总局规定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禁任矿长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2/6/8 08:12
标题: 安监总局规定特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禁任矿长
  (记者韩旭)昨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按照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矿长。

  同时,按照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此外,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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