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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自来水公司:招待费一千多万未超国标 [打印本页]

作者: 兴宁528    时间: 2012/2/16 08:40
标题: 广州自来水公司:招待费一千多万未超国标

回应成本报大数质疑,解释三个核减项目

记者 徐娜 曹洪梅 通讯员 吕宁 报道 近日,市物价局公布了《广州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报告核减了自来水公司自报的成本10.7亿元。有市民质疑自来水公司虚报数字,增加成本。昨日,自来水总司就监审报告中的三个核减项目作出回应解释。

关于折旧费折旧年限执行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折旧年限并没作具体规定,可由企业按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选择,另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来水行业的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5-25年,企业对专用设备执行20年的折旧年限属于这个区间的中值水平,是符合法规要求的。而监审执行的年限最短的有7年,但大部分都超过了20年,最长的达到40年,这导致成本监审后的折旧费用与企业实际折旧费用存在差异。

关于利息计费标准不同

物价部门对自来水定价成本中贷款利息按还贷期18年的利息总额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而企业日常核算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据实列支,因此两者之间是有差异的。

2008年-2010年利息费用的核减主要是物价部门已在新增成本中考虑了西江及水厂改造的年利息支出,为不重复计算,因此成本中把自来水核算的2010年西江投产后利息给予剔除。

关于招待费未超国标算法不同

根据国家发改委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物价部门按上述规定在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之内,按照企业实际招待费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而企业的招待费是按实依规列支的。招待费支出11225175.34元远远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的国家标准。

(新快报)


作者: 党代表    时间: 2012/2/1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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