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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市委市政府领导〈取缔最影响兴宁形象的做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寒冰    时间: 2011/10/13 23:01
标题: 建议:市委市政府领导〈取缔最影响兴宁形象的做法〉
我是个贫民也是无车人士而建议,那就是兴宁交警大队有几辆录像车,长期伏在树林下屋角里、搞不清楚不明白的录像、这都是他们单位搞创收,而严重影响整个兴宁的形象,所有经过兴宁境内的车辆到了81公里就会有罚款单,希望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要有长远眼光,不要短期利益作为,允许小单位胡作非为、而影响到整个兴宁。
作者: 石头剪刀布    时间: 2011/10/14 00:00


好帖,顶上去。
作者: by2011    时间: 2011/10/14 00:09
十分中听!顶顶顶
作者: aimin    时间: 2011/10/14 00:23
支持楼主
作者: xiao@qiang    时间: 2011/10/14 00:33
好帖,顶上去
作者: 小牛队    时间: 2011/10/14 00:36
你不犯规拍了也没用,还是管好自己先
作者: 土滑里    时间: 2011/10/14 00:49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借用交警大楼3楼某干警对同事的原话),看来不仅仅老百姓有这样的看法。
作者: 1524875582    时间: 2011/10/14 01:10
我们家去年接受了七八张啊,好惨!顶一下!
作者: 新东丰集团    时间: 2011/10/14 09:53
这是好吃懒做的表现。
作者: 光顶    时间: 2011/10/14 10:14
没见过不吃屎的狗。
作者: 好东东    时间: 2011/10/14 10:22
要取缔.....
作者: cdz    时间: 2011/10/14 10:27
好帖,顶上去。
作者: 随风而至    时间: 2011/10/14 11:46
没有车,没感觉。不过觉得倒是开车不要太快的好。
作者: 嘉应客家人    时间: 2011/10/14 12:02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

比做绝古老还恶老。
作者: 嘉应客家人    时间: 2011/10/14 12:02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

比做绝古老还恶老。
作者: 肖先生    时间: 2011/10/14 12:02
我是个贫民也是无车人士而建议,那就是兴宁交警大队有几辆录像车,长期伏在树林下屋角里、搞不清楚不明白的 ...
寒冰 发表于 2011/10/13 23:01



    支持
作者: 嘉应客家人    时间: 2011/10/14 12:02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

比做绝古老还恶老。
作者: Y建兴    时间: 2011/10/14 12:11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

比做绝古老还恶老。
嘉应客家人 发表于 2011/10/14 12:02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作者: 土滑里    时间: 2011/10/14 12:21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

比做绝古老还恶老。
嘉应客家人 发表于 2011/10/14 12:02



    顶!!!!!!!!!!!!!!!!!!!!!!!!!!!!!!!1
作者: 烦人    时间: 2011/10/14 14:50
世道变了。
都金钱化了
作者: 大声古    时间: 2011/10/14 15:19
竟然有这样的帖,要求交警不管交通!
坚决支持交警。有摄像都有很多人违章。不管,任车开,那不知道要撞死多少无辜的人!
你不违法怕执法什么!
作者: NB74110    时间: 2011/10/14 18:14
你执法为什么要像贼一样?你爹是维啊?
作者: NB74110    时间: 2011/10/14 18:15
你爹娘是贼啊?
作者: 白天黑夜    时间: 2011/10/14 18:32
拍摄是可以,但要光明正大的来拍,要按规定来进行拍摄,而不是为了“钱”而拍!
作者: 乔木    时间: 2011/10/14 19:31
不会取消的,取消了我们交警仅靠工资怎么去打100、200元的麻将,要取消的话就全市各单位创收项目也要统一取消,我们才平衡。
作者: 土滑里    时间: 2011/10/14 19:43
528我就觉得乔木的发言相当有水平。
作者: cmsj    时间: 2011/10/14 22:08
建议 大家喝完的空酒瓶扔到猪狗放车的地方.这是"布衣"们最好的抗议方法.
作者: 水电工    时间: 2011/10/14 22:57
竟然有这样的帖,要求交警不管交通!
坚决支持交警。有摄像都有很多人违章。不管,任车开,那不知道要撞死 ...
大声古 发表于 2011/10/14 15:19



    顶一下!兴宁城肚里的交通本来就比较乱了,红绿灯电子眼又少,车祸事故经常发生,应该加大力度增加踩点范围内,就怕有些人会办公事做私事
作者: 121362    时间: 2011/10/15 20:06
如果超过时速八十公里才会罚?个人认为算合理啦!
作者: 若愚    时间: 2011/10/15 22:50
支持顶上去 ,还有经常在街上偷拍的
作者: 笑多了会怀孕    时间: 2011/10/15 22:59
定一个,打倒偷拍的土匪。
作者: 齐昌公馆    时间: 2011/10/16 09:27
我车技这么烂我都没收过罚单,只能说是你们渣咯。(PS我驾龄4年)
作者: xnzxl    时间: 2011/10/16 11:06
好贴顶上去.支持楼主.
作者: 他乡的兴宁人    时间: 2011/10/17 18:20
顶起来。。。。。。。。。。
作者: 最后的懒虫    时间: 2011/10/17 20:04
2011-08-03 [揭阳]汕揭高速公路39KM+100M处(揭阳往汕头方向)  200  19 详情    缴费  
  2011-06-02 [梅州]国道G205线梅州市五华县华城段  150  28 详情    缴费  
  2011-04-10 [梅州]国道G205线兴宁市永和段  150  28 详情    缴费  
  2011-03-10 [揭阳]广东省揭阳市汕梅高速公路  200  29 详情    缴费  
  2011-01-22 [河源]广东省河源市龙源温泉测速点  150  19 详情    缴费  
  2011-01-21 [河源]广东省河源市梅河高速西行149KM+600M  200  20 详情    缴费  
  2010-12-18 [揭阳]广东省揭阳市省道S335线(樟公线)  150  29 详情    缴费  
  2010-11-21 [潮州]潮州市潮枫路  


  2010-10-03 [梅州]国道G205线兴宁市径南段  150  28 详情    缴费  
  2010-09-28 [梅州]国道G205线兴宁市径南段  150  28 详情    缴费  
  2010-09-27 [梅州]国道G205线兴宁市永和段  
现在都不走国道了,靠,一年3000+罚单
作者: 最后的懒虫    时间: 2011/10/17 20:06
每天来顶一下.....
作者: 相忘江湖    时间: 2011/10/17 20:50
这种情况我也在一个地方看过好多次。
作者: cfl196788    时间: 2011/10/17 20:58
你不犯规拍了也没用,还是管好自己先
作者: 冤枉艹过当    时间: 2011/10/17 21:23
十分得胜,挨都搞老三张罚款单溜,上次就公安局改变超速50%,唔低酿里搞噶。
作者: 我是百事通    时间: 2011/10/18 21:04
公安内部的也照罚。但建议要在比较常出事故的地段拍摄,而不是在直线、没多少行人的空旷公路上偷偷的拍。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作者: cgs    时间: 2011/10/19 19:24
DDM KK   顶
作者: 看清人    时间: 2011/10/26 15:45
是40-60公里时速,不是81.
作者: 骄子    时间: 2011/10/26 17:25
电子眼是兴宁公安交警的印钞机.若你是领导会如何处理?
作者: 客哥哥    时间: 2011/10/26 17:39
不能取消,取消了的话我们吃喝嫖赌的经济来源哪里找去?谁敢取消的话我跟他就急,奶奶的熊
作者: maitong    时间: 2011/10/26 18:04
不能取消,取消了的话我们吃喝嫖赌的经济来源哪里找去?谁敢取消的话我跟他就急,奶奶的熊
客哥哥 发表于 2011/10/26 17:39



    你小子说话有点意思啊!比我家小张幽默。
作者: 茹烟125    时间: 2011/10/26 18:11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是兴宁的一大怪象。
作者: sunman    时间: 2011/10/26 20:37

作者: 323121219    时间: 2011/10/27 05:37
比土匪还土匪
作者: 磊磊    时间: 2011/10/27 06:27
李丢猪唔食狗唔嚼的东西
作者: zcbq    时间: 2011/10/27 08:23
五华,龙川也是这样
作者: 我来说说    时间: 2011/10/27 10:23
开车太快对他人、自己不安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就怪交警执法。难道没有交警执法就可以开快车了吗?所以首先自己应该先检查自己,否则哪个部门可以罚你款?
作者: 城南C    时间: 2011/11/26 11:41
有太多这样的事了,见怪不怪了。
作者: 错错错    时间: 2011/11/27 01:25
如果你是交警也会这么做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1/11/27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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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1/11/27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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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1/11/27 07:2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兴宁第一水军    时间: 2011/11/28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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