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网 发表于 2010/11/24 10:42

三万离任村官生活有保障

  (记者李莹 通讯员陈军营)近日,我市正式下发《梅州市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3万多名离任村(社区)干部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妥善解决离任村(社区)干部的生活保障问题。

  《办法》规定,此次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建国以来至2008年7月1日正常离任且离任后未享受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生活保障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离任后自行缴交社保金的除外)的村一级干部。具体对象为:建国以来至1957年的农会会长、副会长,初级社、高级社党支书、副支书、党支委、社长、副社长、民兵连(队)长;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至1999年设 “大队”(含大队改为 “小乡”、“管理区”、“居委”)时期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党支委、大队长、副大队长、民兵营长、治保主任、共青团组织书记、妇女主任、文书、财会;1999年设行政村后的村(社区)党支部委员和村(居)委委员。其中,有因工作不力或违纪被撤职或罢免;因违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离任后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担任村(社区)干部离任等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

  《办法》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担任村(社区)干部累计不满10周年,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发放1000元补助;4至6年的,一次性发放1300元补助;7至9年的,一次性发放1600元补助。担任村(社区)干部累计满10周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开始每月固定领取生活补助,其中,10至12年的,每月发放100元补助;13至15年的,每月发放130元补助;16至18年的,每月发放160元补助;19至21年的,每月发放190元补助;22年以上(含22年)的,每月发放220元补助。另外,担任村(社区)干部累计满10周年,且曾担任农会会长,初级社、高级社党支书、社长,大队(含大队改为“小乡”、“管理区”、“居委”)党支书、队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按任该职时间每担任一年每月加发1元生活补助,同时担任以上两个职务的只计算一个职务。此次发放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经初步统计,全市市、县(县、区)两级财政2011年需支出5000多万元,其中市财政需支出3000多万元;2012年起每年需支出3000多万元,其中市财政需支出2000多万元。

  生活补助的申领程序严谨,必须由本人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村(社区)党支部,随后经过镇村审查、县级审核、审核公示几个环节严格把关,最后由财政统一划入离任村(社区)干部个人账户。在申报过程中,对帮助他人制造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离任村(社区)干部,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生活补助资格。此外,生活补助还将每半年核拨一次,对领取生活补助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生活补助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全额退回;对期间不遵守村规民约、聚众闹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治安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停止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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