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网 发表于 2010/11/11 09:22

女子学跆拳道压腿时被教练压骨折

  戴女士因在学跆拳道时骨折,她起诉健身中心的个体业主金先生和教练禹先生。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他们赔偿戴女士4.8万余元。

  戴女士诉称,今年5月11日晚,她在金先生开设的健身中心接受跆拳道培训。当日的健身教练禹先生在为她压腿的过程中,致她左腿股骨干骨折。为此她起诉二人共索赔5.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禹先生作为健身教练,对戴女士造成的损害是职务行为,鉴于他自愿赔偿,法院判决其赔偿戴女士1.4万余元,金先生赔偿3.3万余元。

  宣判后,金先生提出上诉。 (记者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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