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3/5/9 09:56

男子吐槽房屋质量 开发商称名誉受损索赔50万元

  45万元买了套房,因疑似“货不对板”而拒绝收楼,交涉未果后上网吐槽,最终遭开发商索赔50万元,理由是“侵害名誉权”这事发生在湖南长沙,当事人刘先生凑巧是名爱较真的、科班出身的建筑设计师。

  法官居间调解,希望双方以和为贵,但双方都坚持己见,案件定于5月16日开庭。

  文/记者张强

  刘先生告诉本报记者,2010年底,他花45万元在湖南长沙“湘×熙园”小区买了套房,岂料最终惹来了50万元的索赔。

  2012年2月底,刘先生接通知前去收楼。内行看门道,他本人就是名建筑设计师,看得很细心,很快就发现洗手间天花板上的水管布置有问题。

  那是楼上邻居家的下水道,水管有相当长的一段冒在天花板以外,装修时必须通过吊顶把这些下垂的横竖水管藏起来。刘先生算了算,水管下垂了30厘米左右,造成洗手间实际净高减至2.2米,若加吊顶,净高则将进一步减至2.1米。

  他查询了开发商的备案图纸,水管设计得挺合理的,是施工方“篡改”了设计方案,而这种“货不对板”的错误挤占了卫生间的可用空间,于是他拒绝收楼,要求开发商整改。

  按刘先生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诚恳对待,反而先是拖拉不予回应,接着现场工程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嚣张,拒不认错,并扬言业主收房‘爱收不收’,坚持施工没有任何问题。”

  而按开发商“天×置业”的说法:“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但自通知他交房以来,他一直无理取闹,称房屋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公司多次进行检查,还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解释,实际上并不存在他所说的问题。”

  总之,双方各执一词,一拖就是一年多。今年3月13日,刘先生在红网发帖,图文并茂,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全帖不到400字,文风较为平和,其中最狠的一句话是:“当然,此项目质量低劣,绝不仅此一项问题,比如卫生间给水立管的位置摆放等。望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能够实地检验,对他们提出整改要求,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法庭交锋:

  购房者被告“侵害名誉影响销售”

  发帖后仅仅5天,也就是3月18日,天×置业就把刘先生告上了法庭,指责刘先生“投诉严重失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目前房屋的销售及项目开盘认筹,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天×置业“要求判令被告就其不实投诉在长沙市全部市级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受理了天×置业的起诉,3月19日向刘先生发去了传票,定于5月16日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在开发商发起诉讼后,原告和被告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开发商一度拒绝提供房门钥匙,以至于刘先生“无法进入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官则积极调解,劝双方庭外达成解决方案,以和为贵,但开发商坚称自己无辜,未提出解决方案,这让刘先生难以满意,法庭交锋在所难免。

  “花45万元买房,开发商索赔50万元,比房子还贵。”刘先生苦笑道,“开发商公开说我敲诈勒索,我打算另案起诉开发商侵犯我的名誉权。一年多过去了,其间的损失也一并索赔。”

  其实,双方僵持了一年多,只是为了几根水管而已,若验房时就整改,其实并不麻烦。如今,刘先生楼上的业主已经装修入住,此时再整改,麻烦就大了。

  对于开发商的强硬态度,刘先生这样解读:“这个小区有几百套房,很多都存在类似情况,如果低头认错帮我的房子整改了,其他业主家也会跟风,到时候怎么办?到时候开发商支出就大了。”

  法律解释:

  如未捏造事实 并不侵犯名誉

  在刘先生发布于红网的相关帖文后面,名为“蔡卫华律师”的网友针对此事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然而,购房者作为房屋的购买者,有权利就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质疑,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就该房屋质量问题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作出合理说明。只要购房者未采取故意捏造事实等非法手段诋毁开发商,则不存在侵犯名誉权。

  另有据称为法律界人士的网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问的解答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故意诽谤、诋毁开发商的事实,不宜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

  类似案例:

  开发商拿业主没啥办法

  记者查阅案例发现,近年来,业主通过互联网乃至在房屋外墙上挂横幅等方式吐槽开发商的事很常见,业主因而被开发商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开发商状告业主的理由通常都是“名誉权受侵害”,而开发商在法庭上通常都占不到便宜哪怕业主的某些言论很刺耳。

  比如,2008年,武汉某小区的3名业主认为小区规划与其宣传广告不符,便在房屋外墙悬挂写有“开发商欺诈业主,买房上当受骗”等刺目字样的条幅,表达不满。开发商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三人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法院认为,3名业主在房屋外墙悬挂的条幅固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经过调解,业主已主动取下横幅,对开发商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为了改善双方关系,故对开发商要求3名业主恢复名誉、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不予支持;要求业主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网友声音

  @小尾巴baby:吃亏了闷不吭声难道才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吗?协商不成才上网,是非常合乎常理的行为吧?

  @微微待晞:是否可以请第三方鉴定,看房子质量是否有问题。确有问题的话,还能算侵犯名誉权吗?

  网友“被坑的业主”:出了问题还不让投诉,请问负责那个房子的监理单位、该区的质检站等单位在做什么?真的没问题吗?没问题你站起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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