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A8 发表于 2012/10/5 09:25

志愿服务记录将有案可查 不同组织间可转移共享

  北京10月4日电(记者陈恒)由民政部起草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所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间进行转移和共享。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为了肯定、激励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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